关于白龙村居委会暴力强占耕地、恐吓打压农民的情况反映

关于白龙村居委会暴力强占耕地、恐吓打压农民的情况反映

  各级人民政府:
我叫黄文金,女,今年61岁,一直靠耕地种植农作物为生,
是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白龙村五组村民。
2013年6月23日早上六点,我去田里摘菜,刚走到田边,
就发现大批车辆停在凤凰路上,农田里已经一片狼藉,我辛辛苦苦种植的蔬菜、玉米、黄豆、芝麻等农作物,全部被挖机和铲车摧毁一空。我急忙上前去问情况,却被一旁指挥作业的村委会干部强行拉扯,并将我推倒在地,恶狠狠地对我说:“这个地已经被占了,你不要找麻烦,不然打死你!”一没签字,二没补偿,凭什么就白白要占地?我只好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接案民警来后,说:“这个事情我们管不了。”居委会干部听了都哈哈大笑,对我说:“你到哪里去告都没有人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实施程序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2)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
物补偿费等事项。
(3)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党组织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另外,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以上规定,白龙村村委会均未贯彻执行,未经协商,未经我本人同意,就将我的血汗劳动果实残忍践踏。千里迢迢找清官,一心只为讨公道,我请求各级人民政府彻查事实,追究参与这次违规占地行为的村干部责任,赔偿我辛苦种植农作物的损失。
荆州电台的行风热线好象播了这个事的,还没有解决啊。
荆州市城南开发区白龙村村委陈锐 主任付荆平 白龙5组队长杨明 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颠倒是非 非法暴力占用耕地 无公告 无补偿,还威胁 打骂老百姓,将老百姓打伤。 请看对60 70 岁的老人都下得了手,还有没有王法? 李总 你们看见了吗? 你们听见老百姓的冤屈了吗?还找一些无奈非法侵入民宅,羞辱我家人。

这些国家的败类 白龙村的耻辱,欺负老板姓算什么本事,知法犯法, 他们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大家顶起正义之贴。
提给[荆州区国土局]的[投诉] 该投诉目前部门已经正式回复
e线民生线上单位对您的问题回复后,若您不评分,一周后系统将会自动结为非常满意。
【国土局】 于2013-6-29 15:05:36 回复 :
根据您反应的情况,我们经实地调查,已作出以下处理:
1、分局已和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联系拟对该宗地进行停工;
2、责成白龙村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做好安置补偿工作;
3、建议用地单位手续完备后依法用地。


网友交流 网友评论特约评论员
2013-6-29 13:18:19特评员:楚金江--某些管理人员为什么这么狠?
看了这个帖子,为黄文金的遭遇感到愤愤不平,即使你的手续都是合法的,也不应该对一个花甲老人这样横不讲理、行为恶劣,这简直就是土匪行为!这样人能代表政府、代表职能部门去工作吗??
尽管这样,施工在进行,补偿无分文,74岁农民被打进医院,61岁农妇被打伤无人管,荆州政府谁来管??正义媒体给曝光,给说法,可是白龙村委会独霸一方,农民伸冤无路,诉求无果,政府无能为力!
提给[荆州区国土局]的[投诉] 该投诉目前部门已经正式回复
e线民生线上单位对您的问题回复后,若您不评分,一周后系统将会自动结为非常满意。
【国土局】 于2013-6-29 15:05:36 回复 :
根据您反应的情况,我们经实地调查,已作出以下处理:
1、分局已和荆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联系拟对该宗地进行停工;
2、责成白龙村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做好安置补偿工作;
3、建议用地单位手续完备后依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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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13:18:19特评员:楚金江--某些管理人员为什么这么狠?
看了这个帖子,为黄文金的遭遇感到愤愤不平,即使你的手续都是合法的,也不应该对一个花甲老人这样横不讲理、行为恶劣,这简直就是土匪行为!这样人能代表政府、代表职能部门去工作吗??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规〔2011〕4号)
  发布日期:2012-02-15 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3
荆政规〔2011〕4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
荆政规〔2011〕4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的统一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确定土地征收计划;协调重大项目的征地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定和落实土地征收方案,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协调处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的指导、检查,拟定土地征收计划,审查、上报土地征收方案;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为法定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民参加社保政府出资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内征地补偿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为依据,兼顾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用地单位等各方利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综合征地补偿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荆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范围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1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9.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5.4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8.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4.625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7.2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96万元/亩。在荆州区、沙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范围内征地的,其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一级区域最高不超过5.5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226万元/亩,二级区域最高不超过4.8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3.086万元/亩,三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9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942万元/亩,四级区域最高不超过3.4万元/亩,其中法定征地补偿标准为2.8万元/亩。法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9〕46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上述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在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的费用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出资部分。
第七条 由省以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事项,其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等。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采用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 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除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外,还可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征收为国有。留地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搬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2年。国家政策调整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这么狂???村委会这么牛?我去会会看